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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婚姻的构成
隋唐五代时期,在家庭问题上,一方面是诸如“正家而天下定”“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等古训继续作为正统观念堂而皇之地存在着;另一方面,则是受个人价值观念的支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权力和个人欲望等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隋唐五代时期,凡是正规的婚姻,都要履行自先秦以来流传下来的被称为“六礼”的一套礼仪。所谓“六礼”,其一为“纳采”,由男方具送女家一份求婚的礼物。其二为“问名”,即男方具书,派人到女方家中,问女方的出生年月和生母的姓氏,女方复书具告,男方据此占卜婚姻的吉凶。三为“纳吉”,男方卜得吉兆后,备礼品通知女方婚姻可行。四为“纳征”(又称为“纳币”),男方择吉日具书,遣人送聘礼于女家,女家接受聘礼,即表示婚姻关系被确定了下来。五为“请期”,由男方拟定婚期,派人送往女家,与女方家长协商确定婚期。六为“亲迎”,夫婿于婚日盛服至女家,迎新娘入男方之家,行交拜合卺之礼,婚姻礼仪方履行完毕,正式成为夫妇。
有为钱财而结亲者,如高宗朝大臣许敬宗,为了贪图钱财将一个女儿嫁给曾为皇家隶人的钱九陇,将另一个女儿嫁给岭南大酋领冯盎之子。冯盎为南海世富遣使入朝时,载黄金-一船相随。许敬宗利其财货,以女妻其子。 有的婚姻,其买卖性质更加赤裸。如武则天时的酷吏来俊臣,其父来操,为乡间博徒,与里人蔡本赌博,赢蔡本钱数十万。蔡本无以偿还,来操遂纳蔡本妻,以抵偿赌债。此乃乡间细民之买卖婚姻。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买卖婚姻,即出卖门第的婚姻。唐朝初年,魏晋南北朝以来盛极一时的门阀士族虽然势力已经大为衰落,但其子孙犹以门第相矜尚,“嫁娶必多取资,故人谓之‘卖婚’”。尤其是崔、卢、李、郑四大姓,子孙狂傲尤甚。唐太宗对此非常气愤:“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资,不肖子偃然自高,贩鬻松梗,不解人间何为贵之?”
又如,隋炀帝时,治礼郎高士廉之妹先适隋右骁卫将军长孙晟,生男女各一。长孙晟死后,高士廉把寡居的妹妹及外甥、外甥女接到家中,“恩情甚重”。高士廉见少年李世民才华出众,为非常之人,乃以外甥女妻李世民,此即太宗文德皇后长孙氏。杭州某氏女有容德,遇有争娶者,女家无以为辞,乃曰:“请各赋一诗,以为优劣。”长安进士李郢获选。 又如,有诸生卢储,投卷(投递文卷令尊长过目)于山南东道节度使李翱(772—836 年),李翱置文卷于几案,因出视事。其长女年已及笄,闲步庭前,见文卷,诵读数目,且曰:“此人必为状头。”李翱见女儿对卢储的文章如此赞许﹐深异之,即选卢储为婿。翌年卢储果状头及第,从而表现出李翱父女以才华取人的联姻标准和善于识别真才实学的眼光回。 唐代也有纯以容貌为择偶条件者,如开元、天宝间著名诗人崔颍,史称其“有俊才,无土行”。娶妻唯择有貌者,稍不如意﹐即离婚,前后数四、轻率如此。 综上所述,唐代种种各不相同的联姻标准,实际上是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由于社会成员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社会阶层中,文化教育程度也不同,所以会有各不相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价值观,在婚姻问题上同样如此。 隋及唐初是南北经过长期分裂而统一,南北东西各民族融合共处的时代。当时国家经济实力雄厚,政局稳定,对外交流频繁。基于强烈的自信,所以呈现出一种开朗大度的社会心态。同时,当时理学还没有产生,人们受封建礼教的束缚较少,所以在婚姻问题上持比较开放的态度。 首先在法律上,在特定情况下给青年男子一定的择偶自由。规定凡子、孙、弟、侄等“卑幼”者,因公私事务离家在外期间,可自主娶妻。若自主娶妻在前,且婚姻礼仪完备,其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及姑、兄姊等“尊长”后为定婚,承认自娶之妻的合法地位。只有自己虽然已经选择,但尚未成婚者,才取消自己的选择,遵从尊长所定的婚姻。此即法律条文称之为“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处罚亦轻,杖一百。
不仅男性有一定的择偶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对女儿自择配偶亦持允许或宽容的态度。唐玄宗时权臣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杂宝,无以绛纱。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人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这种允许女儿自选可意配偶的开明态度充分表现出唐代在婚姻问题上的开放风气。还有与此相类的例子、大历年间,有少女名晁采,字试鸾,自少小时,与邻生文茂游戏,相约日后为夫妻。及长,文茂常寄诗晁采通情意,晁采回赠文茂莲子致意,且乘间欢合。母得其意、并未责怪,反而认为“才子佳人,自应有此”。遂以晁采妻文茂,婚后夫妇感情深厚。晁采亦善诗,《全唐诗》中收入诗作首,多是抒发对丈夫的爱恋之情、感情真挚细腻。 有时,女性在择偶时旦倾心于某人,甚至表现出置父母之命于不顾的坚决态度。后周太祖郭威之妻柴氏,原为后唐庄宗嫔御。庄宗殁后,明宗李嗣源遣归其家。行至河上、父母迎之·会大风雨,止于逆旅数日。有一丈夫过其门,“衣弊不能自庇”、此即郭威。史称郭威“形神魁壮”,柴氏一见倾心,欲嫁之、请于父母。父母怒曰:“汝帝左右人,归当嫁节度使奈何欲嫁此人?” 但柴氏毫不动摇、提出将自己从宫中带出的财物一半归己,一半分给父母,誓欲随郭威而去。父母知不可夺女儿之志,只得让步,遂使成婚于逆旅之中。婚后,柴后对郭威颇有“内助之力”。柴氏死于郭威称帝前,郭威称帝后,后宫颇多妃嫔,但却将唯一的皇后名分给予柴氏,追封为圣穆皇后,册命中赞誉柴氏“昌言有助于箴规”,体现出郭威对柴氏的眷念之情。从柴氏父母最终让步,尊重女儿的选择一事也可以看出隋唐五代时期人们对婚姻持比较开明的态度的一个侧面。 隋唐五代时期,乐工社会地位很低,自古以来“乐工不与士齿”的观念仍在流行,交往尚且不可,更不必说联姻。但在婚姻观念比较开放的社会风气下,有时也可以冲破这道强固的樊篱而联姻。例如南唐的开国元勋宋齐丘,青年时代穷困潦倒,朝不保夕。当时淮南某骑将礼贤下士,宋齐丘想求见他,但“囊空无备纸笔之费”,累日困坐旅舍中闭门不出。
邻房有一位“散乐女”,即从事乐舞杂技的女艺人,年尚幼小,问宋齐丘曰:“秀才何以数日不出?”宋齐丘以实告。散乐女曰:“此甚小事,秀才何吝一言相示耶?”乃赠宋齐丘钱数缗,宋齐丘得以买纸笔为诗文,受到赏识,并步入仕途,以后成为南唐开国君主李昇的佐命元勋,位至将相。 因宋齐丘的将相地位与散乐女过分悬殊,所以他上表南唐国主,请恩准他娶散乐女为妻,“以报宿惠”。朝廷下诏,准许他与散乐女结为夫妇。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延至五代时期,婚姻中的开放风气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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