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商周时代的家庭婚姻制度,主要强调父权家长制,夫妻关系不平等,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等。婚姻的缔结,需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使得嫡庶有别,从源头上更好地维护和延续宗法等级制度和社会;二是“同姓不婚”;三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不符合以上原则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缔结有明确的程序,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解除婚姻,必须要有合法的休妻理由,即“不侍舅姑、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女子不可休夫。

秦朝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通过官府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秦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不仅注重保护夫权,同时也会限制夫权,比如说丈夫通奸,妻子杀死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到了汉朝时代,婚姻法制更像是禁锢女性的枷锁,封建女性的悲剧可见一斑。女子婚后必须勤勤恳恳地侍奉公婆,公婆对媳妇稍有不满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女性几乎丧失自主权,“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即使丈夫有恶行,女子仍不能提出离异。

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的制定强调门第,士族门阀作为统治阶级,占有绝对社会地位,家谱甚至由官府掌控。法律通过禁止尊卑良庶通婚,保护社会等级中尊卑良庶的绝对不平等关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准五服以制罪”,在《晋律》首创,根据五等丧服来定罪量刑,尊长与卑幼同罪不同罚。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依据。唐律做出了限制,即在以下情况中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强制离异,一是“同姓”,二是非同姓但是有血缘关系的尊亲, 三是“与亡女” ,四是“与监临” ,五是“良贱”,六是居父母丧、居夫丧、祖父母或父母被囚禁。在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女子来说,有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二是协议离婚。强制离婚中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官府离婚有两种情况;二是和离,创造性地赋予女性很大的婚姻自主权。 两宋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不禁止官人与女婢通婚,但是不得与同居亲通婚。为了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一是扩大了女性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自主权,订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成婚”、“听离”、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准予离婚或改嫁,二是丈夫去世后,妻子拥有所有的家长权。

明朝婚姻法律制度在缔结婚姻方面要求“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对于婚姻的限制中,以下几种不得成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另外,明律“禁止娶在逃女子、抢夺良家妻女、乐人为妻妾”。 清代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中规定,婚姻的缔结承袭明朝旧律,尊亲掌有主婚权,“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且婚约、婚书与聘财为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清律对聘财要求细致严格,特别规定男女订婚不得相互隐瞒残疾、年龄、庶出或过继、收养等个人情况,应据实通报,自愿立约。另承袭明律,良贱不得通婚等。 清朝末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借鉴资本主义的思想,仍是封建等级制度为核心。男子不满 30岁,女子不满 25岁,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须父母同意。家庭制度中,仍是强调大家长的权威,如“家政统摄于家长”、“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妇女只在“家中无男丁或有男丁而为成年时”才能成为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