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统治者实行族类婚原则。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蒙古族的统治地位,采取了森严的等级分化制度。 加上各种自然因素,如语言、肤色、地域等等成为族类婚原则实施的自然条件。在元朝婚姻法律中,分别规定了汉人的法律,蒙古人、色目人等各民族的法律。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一个男子可以占有多个女子,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妻,其余都是妾,这是名分和家庭秩序的需要。元代实行族类婚原则,实行一夫多妻制。
妻子的数量与这个娶她的男人手里的财产状况成正比关系。换个方式就是一个男人能养活几个妻子,就可以娶几个,没有上限。
有些家庭的姑娘们已过了结婚的年龄,为什么没有出嫁,因为他们的父母把女儿当成商品进行买卖,谁的价格高自然就会嫁给谁,这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在元朝,女子就是家庭的一个商品,婚姻之间存在的更多是交易,是性价比。
元朝时期连普通的平民一般的家庭都是两个三个妻子,更何况那些官员、皇族。妻子数量多但也按照规定进行排号。实行多妻制,在诸多的妻子当中就有明确的正、次之分。正妻只能有一个,一般而言是结发妻子。